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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处罚〔2025〕3号

2025-01-14 16:20:00     来源: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桂林灵隆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31018946X9

住所(住址):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镇龙头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戴庆

身份证件号码:450323**********18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G24-T22224),《检验报告》显示桂林灵隆酒业有限公司2021-03-02生产的“象山水月酒”(规格型号:480ml/瓶;酒精度:22%vol)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GLLL 0002S-2022《米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桂林灵隆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监督抽检复检《检验报告》(№:24A12026062),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GLLL 0002S-2022《米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对召回的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详见《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112号)。经核实,2024年11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截止2022年12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质量受权人莫晓荣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书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G24-T22224)显示:

№:G24-T22224

序号

检验项目

计量单位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检验依据

备注

1

酒精度

%vol

21-23

24.2

不合格

GB 5009.225-2023(第一法)

按Q/GLLL 0002S-2022《米酒》进行判定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监督抽检复检《检验报告》(№:24A12026062)

№:24A12026062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1

酒精度

21%vol-23%vol

24.2%vol

不合格

桂林灵隆酒业有限公司2021-03-02生产的“象山水月酒”(规格型号:480ml/瓶;酒精度:22%vol)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GLLL 0002S-2022《米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桂林灵隆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象山水月酒”其标签标示的是22%vol,经抽样检验实测酒精度为24.2%vol,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经查明,桂林灵隆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3年02日生产了“象山水月酒”(规格型号:480ml/瓶;酒精度:22%vol)302瓶,留样两瓶,销售了300瓶(50箱),召回了270瓶。该产品出厂价4.00元/瓶,成本价3.00元/瓶。本案货值1208.00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桂林灵隆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人身份证、质量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南宁海关技术中心监督抽检复检《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4.询问笔录》1份,生产投料及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台账、出厂检验报告、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象山水月酒”的基本情况;

5. 整改报告、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该厂执行了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原因查找和整改措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2024年11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生产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鉴于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象山水月酒”272瓶;
  2.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合计罚没款50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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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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