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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06 17:50:00 来源: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当事人:尹雷
身份证号码:450***************0917
住所: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三街镇广化村委岩头村5号
2024年10月31日下午,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位于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镇甘棠村委上窑新村某住宅正在印刷出版物的一个小印刷厂,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尹雷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请负责人出示相关证照,负责人尹雷无法出示相关证照,他表示未办理相关证照,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现场场所内有一台机器正在运行,印刷一些出版物,现场有印刷机器一台,有多规格复印纸一批,有一部分已装订好的出版物,还有一些已包装好准备发行的出版物,电脑显示器一个,主机一台。经核查发现该场所负责人尹雷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违规经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尹雷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违规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4〕第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调查取证的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违规经营行为。
4、编号为灵新出[2024]4号出版物认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刷并发行的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图书。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所述当事人尹雷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尹雷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著作权部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尹雷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尹雷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250本;没收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所得违法金额817.9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尹雷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文罚告字[2024]第0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非法出版物250本;
二、没收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三、没收所得违法金额817.97元;
四、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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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