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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民发〔2024〕22号)
2024-08-05 10:15: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各设区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老龄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我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打造亲民安全幸福放心高质量养老服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增量提质行动,逐步打造一支文化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养老服务队伍,为推动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不断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以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创建20个以上自治区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养老机构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新入职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增量提质行动
(三)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完善自治区、市、县、机构四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分层、分批、分类组织培训。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养老服务需求,每年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应按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国家标准并结合岗位需要,达到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养老护理员等技能人才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每年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与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相关的后勤保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按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各地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本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训,对按规定实施养老服务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或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新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阵地。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我区职业教育扶持专业,加大养老服务理论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指导各类职业院校开设符合我区养老服务发展实际的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用品研发制造等相关专业,特别是要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鼓励各地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支持培养基地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订单式”定向培养合作关系,定期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立企业培训中心,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争创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遴选一批自治区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发挥培养培训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用人单位依托技能带头人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照规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的标杆效应。到2025年底,力争每个设区市建有1个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创新探索“互联网+培训”新模式,依托专业社会力量,建立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线上、线下学习培训网络。(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养老服务人才使用机制
(五)优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积极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善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养老服务人才流动机制。各地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参加相应层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打造梯次衔接、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积极吸纳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支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特色项目。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以专业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引导养老机构、社会服务组织、居(村)委会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为老志愿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发布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城镇和农村养老服务需求与城乡富余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引导鼓励脱贫地区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机制。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科学设置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运营管理等岗位,明确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的相关制度,畅通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晋升渠道,促进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的规范化、专业化、有序化。支持养老服务组织优先从养老服务一线服务人员中遴选技能骨干承担专业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畅通技能骨干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流动渠道。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制度
(八)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等级认定制度。指导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深入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引导在校生参评相应层次的职业技能等级或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引导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企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到2025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申报成功1所面向院校学生、企业职工和各类社会人员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已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建立“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养老服务人才监管机制。依托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智慧化管理,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措施
(十)优化薪酬待遇保障。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调查发布养老服务人才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考虑从业年限、劳动强度、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并将工资分配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员工倾斜。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各地探索将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关心关爱,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创造吸引人、留住人的从业环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人才激励褒扬机制。各地要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劳动特点,按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职工评先评优工作,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优秀职工相应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内在动力。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落实获奖选手技能等级晋升等激励措施。鼓励各地开展先进典型培育选树活动,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发挥协调推进作用。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社会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各地可按规定统筹中央、自治区相关补助资金及市县养老服务领域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入住的政府兜底和经济困难对象数量,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政策解读,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优秀人才、先进集体、典型经验宣传力度,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与社会获得感,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行业、关心养老服务人才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定期举办养老服务政校企对接交流研讨、招聘会等活动,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各设区市积极申报国家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地区,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充分发挥人才改革创新试验田和示范标杆作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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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