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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政规〔2024〕2号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23 17:16:00 来源: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材料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办法》(灵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灵政规〔2021〕1号),于2021年3月1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已届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并为我县今后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的落实提供一个有针对性、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以及《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15〕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预留用地规划的范围和性质
第二条 县城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预留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不高于征地总面积10%的标准(规划控制范围),规划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执行。
(二)预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预留用地的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应先行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址意愿,并将预留用地和报批项目用地一并规划和报批;原则上预留用地应安排在报批项目用地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如在该区域范围内已无法安排的,也可实行异地安排,异地安排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用地,可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规划选址申请。预留用地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将申请材料报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选址意向,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三)预留用地的安排方式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预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公共利益或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占用预留用地的,可以采取依法征收方式征收或另行安排等面积同性质的建设用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预留用地使用。
(四)预留用地的用途
第七条 预留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途确定,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组织发展长远生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发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相关的立项、规划、建设、预售等手续。
(五)预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原则
第八条1. 符合规划原则。预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严格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风貌等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
2. 整体开发原则。预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按宗地以整体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
3. 不可分割原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预留用地进行分割和转让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成员。
(六)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申请及开发利用条件
第九条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时,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会议并依法表决通过(附签名表、会议决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依法表决通过(附签名表、会议决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条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条件。依据预留用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本着节约集约原则,下达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总体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建设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宗地规划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预留用地的供地方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 1. 划拨供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将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划拨给相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2. 招拍挂出让供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后,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将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由国有划拨用地变为出让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收回其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招拍挂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参考基准地价评估进行招拍挂出让。
第十二条招拍挂出让供地流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该预留用地的产权分配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持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村民会议决议通过(附签名表)、乡镇审核意见、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有关材料,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回收其预留用地使用权,移交县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产权分配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作为公开条件依法实施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出让应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预留用地的开发要求
第十五条预留用地的开发要求。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可以通过自主开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或招商引资开发,但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会议并依法表决通过(附签名表、会议决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依法表决通过(附签名表、会议决议),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施。
(九)土地收益、监管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由村委或村民小组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对享有预留用地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实施统一经营运行管理。预留用地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账,定期公布,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的预留用地使用和收益进行管理和监管。
第十八条预留用地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
征地单位负责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预留用地的通水、通电、道路及平整土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至规划预留用地地块边缘)并承担相应费用。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办法〉》本文件由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自然资源局解读,联系电话:0773-6861768。
解读文件: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