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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规〔2018〕3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 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指导意见

2018-12-25 15:18:00     来源: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残疾人联合会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联:

残疾人群体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也是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关爱的群体。为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和深度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8〕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健全完善低保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托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坚持公平公正。明确困难残疾人纳入低保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资源统筹。加强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扶贫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三、对象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通过低保兜底保障性政策帮助其脱贫脱困,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也不掉队”。

四、认定条件

(一)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考虑其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三)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五、认定程序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除了不需要经过民主评议环节外,其余均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救助标准

对于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七、部门职责

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的低保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照认定条件做好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负责把申请对象所持二代残疾证、身份证与自治区残联的残疾人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二代残疾证信息、身份信息与残联数据库信息一致的,按认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不负责对申请对象残疾等级真伪的甄别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新增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所需补助资金;扶贫部门负责提供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信息;残联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残疾等级真伪甄别,负责对残疾等级评定有争议的情形进行核查,负责维护更新残疾人数据库,并确保与民政部门实时联网共享,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的现实要求,也是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事关广大困难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各级民政、财政、扶贫、残联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资金监管。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将救助资金编入预算,统筹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扎实做好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救助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部门配合,尽快把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让困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做好制度衔接。各地在推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制度衔接,对未能纳入低保但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条件的残疾人,要及时予以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相应报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残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贫开发办公室     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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