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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25〕1号)
2025-05-08 17:35:00 来源: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上级驻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各单位:
现将《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点此进入】@:县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路内(含人行道,下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切实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含县城、八里街片区和定江镇城区)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路内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管工作。
县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一般要求:
(一)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二)应当合理处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三)应严格控制总量,宜采用收费管理提高停放周转率,通过差异化收费提高停车位使用率;
(四)不应侵占消防车通道、盲道及行人过街设施;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上从事经营,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
(二)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设施等安全距离范围内(30米以内)的路段;
(四)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20米以内的路段;
(五)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停车和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及标志标线设置方案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拟定、实施,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审核,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时段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在允许的时段外,不得停放机动车。
第九条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采取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免费和有偿使用的路段或者时段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城区中心区高于外围、商业区高于居民区、路内高于路外、主街道高于次巷道、路面高于同地专门停车场、白天高于夜晚、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定价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政策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决定收费方式,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开支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除支付停车管理服务单位正常成本开支外,其余收入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采取临时性禁停措施,但应当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并将临时性禁停措施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示,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应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设在明显位置,格式统一,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按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由经营单位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保洁纳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和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工作证上岗,并穿戴明显的标识服;
(二)使用正规收费票据;
(三)正确引导车辆规范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四)文明礼貌,注意形象,语言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按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二)按划定的车位有序合理停放,不得超出泊位;
(三)按照标准和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情况支付停车费用;
(四)服从交通警察和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车辆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县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