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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婚姻登记服务指南(2023)
2024-03-12 14:15:00 来源: 市民政局
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大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 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结婚登记程序
(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印;
(五)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六)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法定工作日)。
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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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三)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四)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六)夫妻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夫妻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八)夫妻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下午。
补领婚姻登记证办事指南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四)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3张大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供本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2、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婚姻登记证。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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