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组织医药专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药品遴选,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乙类药品”进行了增补,从而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人社厅函〔2010〕429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该目录在全区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包括“凡例”)。
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由国家2009年版《药品目录》和我区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品种共同组成,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
三、本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适用于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参保人员用药范围和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四、《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包含医院制剂,对自治区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将其纳入本统筹地区医院制剂目录。
六、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等,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七、《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未包括通过谈判准入的如抗肿瘤靶向治疗等药品。该类药品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新规定未出台前,我区2005年版药品目录中的抗肿瘤靶向治疗药品继续使用。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未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乙类药品品种,有新增剂型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九、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十、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按定点协议管理进行考核处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十一、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二、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三、《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同时为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作为过渡政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电子版)》暂不作调整,继续过渡使用,以后再根据临床用药及参保人员需求进行逐步规范。各统筹地区务必抓紧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使用和管理的衔接,按我厅的具体规定及时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十四、各统筹地区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