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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4:35:00 来源: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2〕34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困难程度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认定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家庭整户符合条件的,要将全户纳入低保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整户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家庭有劳动力,但因照顾重病(含门诊特殊慢性病,下同)、重残人员(含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下同)、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等原因无法外出务工,家庭人均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纳入低保范围。纳入后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家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扣减医疗、康复费用等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的,可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不得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作为审核审批的唯一依据。各地在申请环节通过低保申请审核认定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发展产业和积极就业,对于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的主动报告机制,低保对象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庭成员主动报告的,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从第7个月起应当作停保处理;不主动报告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追回多发低保金。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2倍低保标准(具体以各地公布的标准为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可在务工地或经常居地申请临时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数据比对和入户排查核实等方式,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参照未参保失业人员临时救助数据比对和入户排查核实方式,及时将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要及时开展“先行救助”,启动简易程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防止因灾返贫。对于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因灾致残致病人员整户纳入低保不符合的条件,可以对因灾致残致病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迁入地和迁出地要及时协商、沟通,做好政策衔接,迁入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对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且安置点属于城镇的,要及时将安置点的农村低保对象或农村特困人员给予纳入城市救助待遇,对符合新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的,要及时依规纳入城市低保或城市特困救助供养。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有关核对工作和动态管理的规定,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根据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并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实施救助帮扶。民政部门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及时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范围。对于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在系统作好备注说明。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于新增整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要同步推送给乡村振兴部门,由其及时开展是否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的认定。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将困难群众其他救助需求转介给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进一步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明确的期限,完成入户调查、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等各环节办理。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低保审核认定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可以申请本自治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直接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进一步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至少每半年查询核对1次,以及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和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时拨付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持续推进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偏差失误,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的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在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县一级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减发或者暂停发放其低保金,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